“律师文苑”公众号
【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后张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未归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张某辩称借款本金已归还25000元,只欠借款5000元。张某提供了一份收款人栏系李某签名,内容系张某代写的收条。李某则认为收条上所写的收到利息的内容是真实的,该内容之后的“已归还25000元”内容不是当时形成的。这份收条经司法鉴定,确认收条上“已归还25000元,尚欠5000元”的内容系张某事后添加的。
【评析】
张某在李某签名确认的收条上,擅自添加还款内容,虚增了还款数额,并将该收条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妨碍了法院审理工作。最终,法院不仅判令张某归还李某借款3万元及合法利息,还对张某的伪造证据行为作出付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