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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因王某另欠张某借款50万元,王某将其对李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某。该转让事宜已通知李某。后李某未向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张某诉至法院。
【评析】
借贷双方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出借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应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让与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法院依法可判令李某向张某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