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全国统一热线:13867164226
{sectionname}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13867164226 
联系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E-mail: qxfjeep@163.com


“律师文苑”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urlsectionname} >> 民商案例

是不是共同债务,还应举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时间:2015-11-30 15:30:06    浏览次数:2846     来源:天同诉讼圈    作者:陈枝辉   

——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简介】

2013年,孔某起诉初某要求离婚。初某以1年前借马某150万元做生意亏本为由主张共同分担该债务,马某到庭作证,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孔某提出:初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初某从分居至离婚均在外地作生意,并未回家与孔某共同生活;孔某自己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其家庭在与案涉债务有关的特定时期,并无特殊支出;孔某和其家中保姆对于日常购物、支出均有记账习惯。孔某提交了近三年家庭账目以证明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初某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孔某已从几方面举证证明自己有关案涉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故应认定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要点】

离婚案件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应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声明:
| 本网所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之目的,如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手机版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2012-2025 杭州秦雪峰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017823号-3 技术支持:燎扬网络
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电话: 13867164226 邮 箱: qxfjee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