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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从事贩卖毒品。一天,李某接到一单生意,带着毒品来杭。在一酒店,李某以4万8千元的价格卖了50余克麻古给姜某、余某吸食。不久,公安人员进来当场抓获李某及用来交易的毒品、现金。
最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评析】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 赊销毒品的;(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麻古新型毒品的一种,冰毒的加工品。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等,多为药片状。
本案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李某作出如上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