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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魏某的保时捷车辆在一次事故后,造成损失40余万元,该车投保过交强险、还投保了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110余万保险限额的车损险等商业保险。事发后,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只愿意理赔交强险部分的11余万元,其余部分拒绝理赔。因此,魏某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驾驶员是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酒后驾车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魏某和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魏某所投保的险种的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均将“驾驶员饮酒”列明其中。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酒驾。驾驶人酒后驾驶会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性,属违法行为,法律明文予以禁止;同时鉴于酒后驾驶会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性,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对驾驶人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也是各保险公司的通例,此类条款被广泛运用,具有合法、合理性。保险单的“明示告知”也明确提醒投保人注意,应视为保险公司尽到了一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众所周知,酒驾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会对自己甚至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酒驾,且保险条款也明确约定“酒驾不赔”对于如此于情于理均不符的行为,不应再给予支付保险金等民事方面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