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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期限起算时间的确定存在很大争议。
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工程未实际竣工时,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宜自工程停工之日起算。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时,在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不少疑问与争议。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由于《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等重要问题未作明确具体界定,直接影响到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便是长存争议的问题之一。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的争议
根据《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批复》规定的起算时间,看起来是一个确定的日期,以此作为行使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不会产生争议,但实际情况是,法官在审理涉及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时,对于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有时却很难把握,尤其对于建设工程完工后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及没有完工俗称“烂尾楼”的建设工程,在如何计算起算时间上,常常争议很大。而且,司法理论和实践界对于《批复》关于起算时间的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如果建设单位既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又没有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无法继续垫资施工,不仅工程无法竣工,且离约定竣工日期还相差较远,承包人是否只能束手无策?工程已竣工或已过约定竣工日期,但是工程决算因种种原因无法在六个月内确认,承包人是否丧失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时,争议比较集中的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如何确定,这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是针对尚未竣工但已经发生纠纷的情况。上述理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由于《批复》并未对此加以明确,所以只能算作个人的理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时间的确定
诚然,工程竣工后,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因为工程竣工之日是一个可以确定的具体时间,而且一般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都要晚,以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工程未实际竣工时,一律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虽然操作起来方便,但承包人很可能因此而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未实际竣工的情况,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最常见的是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而使工程停顿下来。若发包人断断续续地违约而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停建建,承包人最后全面停工引发纠纷时,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可能早已超过六个月。如果此时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而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来起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其起诉前早就丧失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权的《批复》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虽然容易确定,但往往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按竣工之日起算,这个日期对于未实际竣工的工程来说却是一个不存在的未知的日期。
那么,对工程未实际竣工的承包人起诉确认优先权的请求,能否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等工程竣工之日承包人再来起诉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有的工程“烂尾”后可能不再续建,或虽然续建,但承包人不愿再承建。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承包人权利和利益,对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未实际竣工的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从宽掌握,给予确认。理由主要是,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两个日期中以对承包人更有利的日期来起算,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未实际竣工时,虽然工程竣工之日是一个还不存在的确切日期,但承包人的优先权仍然只是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后才消灭,在这之前优先权一直存在,承包人起诉要求确认优先权的,当然给予保护。对审判实践中上述做法的合法性虽然有争议,但确实能有效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过,这种做法又失之太宽,因为按这种做法,只要是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的,均可获得保护,反而是竣工了的承包人的优先权很有可能因为六个月的期限而得不到保护。鉴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完善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司法解释,将未实际竣工的工程,规定自工程停工之日起算优先权行使的期限。至于具体的停工日期,可结合施工行业的特点,在规定一个总的判断标准前提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判定。当然,也有不少人提出,即使工程竣工了,规定自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也不合理,因为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工程款可能还未结算,如何要求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自工程价款结算确定后起算,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和利益。应该说,这种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值得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司法解释时参考。
■“竣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时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时,有人将“竣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时间”完全割裂开来,认为工程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日期应当就是工程验收日期,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能说工程竣工了,从承包人角度而言,只能说是工程完工了。完工了的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是一个完整的符合预先设计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才称得上是一个竣工的工程。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办法上,也是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当然,如果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解释》也作了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此外,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解释》的规定,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