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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商场新进一款手机,价格定为2999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2999元写为999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手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998元购买了两台手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家查出是赵某少付了手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手机,商家退还1998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拒绝商家的要求。商家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补交4000元或返还手机。
【评析】
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判决赵某将手机返还给商家,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失亦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