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全国统一热线:13867164226
{sectionname}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13867164226 
联系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E-mail: qxfjeep@163.com


“律师文苑”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urlsectionname} >> 合同业务

买卖关系中应注意审核相对人

时间:2015-07-14 14:26:35    浏览次数:3707     来源:本站    作者:秦雪峰   

【案情】

张某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是某公司承建的工程的项目经理。应王某的要求,张某多次将建筑材料运送至其指定的工地,期间王某支付过部分货款。后张某与王某结算,确认王某尚欠货款7万余元,并由王某在结算单上签字。此后,王某失踪,张某便起诉某公司,要求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评析】

本案中,王某没有代理权,也不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表象,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
| 本网所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之目的,如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手机版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2012-2025 杭州秦雪峰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017823号-3 技术支持:燎扬网络
地址::中国杭州市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302 电话: 13867164226 邮 箱: qxfjee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