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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XX律师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座3单元806室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林XX,男,汉族,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因涉嫌XX罪,于XX年X月X日被杭州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XXX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林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林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XX案犯罪嫌疑人林XX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本人以及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贵院能够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对林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行为不属于暴力型犯罪行为,所涉案件性质轻微;林XX本人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没有造成相关任何实际损害后果;林XX的行为仅是在XX年X月X日至X日期间涉嫌拨打了“电话”,且该部分电话行为与他人涉案金额亦无任何关联,对于该案其他嫌疑人所涉及的金额其本人从未参与行为,也没有获得任何分赃;到案后亦如实供述相关所涉嫌行为,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2.本案在逃犯XX已归案,并已侦查完毕,再结合林XX的情节非常之轻微,即使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对本案侦办工作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根据相关案卷显示,XX无论从涉案的时间(XX年X月X日始)还是涉案金额(XXX元)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节方面都比林XX严重。据了解XX现已被取保候审,虽XX有自首情节而被予以考虑,但不能因林XX是由于被直接抓获而推定其可能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这中间可能涉及的因素较多,据了解XX当时恰巧外出归家,其后来归案亦发生在X月以后(即在案的其他人侦查完结后),因此,无论从事实还是法理方面,恳请贵院能够综合考虑林XX本人在这起案件中前后行为表现以及所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都比XX轻微许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犯罪嫌疑人林XX系初犯,亦没有任何前科,加之其年轻刚刚走入社会,因不懂法、法律意识的淡薄,急于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经济上的独立而触犯法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将更有利于其认识以往的过错,并加以反省及改正。
综上,我国现有法律实行惩、教相结合原则,对于像犯罪嫌疑人林XX这样初入社会大染缸的初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对于林XX的后续人生改造,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以后的长远生活也能起到非常积极作用。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嫌疑人及其家属愿意依法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并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恳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杭州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