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苑”公众号
【案情】
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随身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在桐庐县某路段伺机作案。被告人周某某尾随被害人余某某至一小区附近的河道边,趁余某某不备,从余某某手上夺得价值人民币1821元的苹果牌手机。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某某与其女友邱某某再次抢劫作案1次,劫得价值人民币3638元的苹果牌手机,现金210元。
【评析】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余某某不备,从余某某手上夺得手机的行为是一个抢夺犯罪行为,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抢劫罪)处罚。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或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抢劫犯罪的主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时,其女友邱某某作为抢劫案的共同犯罪人也一并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