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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真烟也会被判刑

时间:2015-07-15 13:19:39    浏览次数:3359     来源:本站   

【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XXX副食品店”销售卷烟。2014年9月3日,XXX县烟草专卖局在该店检查时,查获中华、利群、红双喜等品牌的卷烟共计568条,计价值人民币68220元。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568条中华、利群、红双喜等品牌的卷烟,均予以没收。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专营、专卖物资,在特定的经营环节和经销渠道上,只能由国家指定的专营、专卖机构进行经营,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不得经营。“经营”包括生产、流通领域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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