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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杭州某投资公司欠原告王某400余万元,经某区法院判决,应付执行款450余万元,但至今只支付申请人王某约12万元。而该投资公司的股东李某按照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的约定,李某应出资50万元,实际只出资10万元。
因此,王某起诉,要求被告公司的股东李某在其未出资的40万元及其利息6万余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查实的事实,法院认定,李某至今未缴纳认缴的剩余40万元出资额,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支持原告诉求,李某应偿还未出资的40万元本金及利息6万余元。
【评析】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