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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为一家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另,该公司还有张某、李某、赵某三位股东。现刘某想转让其股权,于是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李某表示同意,张某和赵某表示反对。而该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按照此章程规定,刘某不得转让其股权。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的章程规定与公司法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不一致,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还能约束刘某使其不得转让其股权?
【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赋予了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因此,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本案中该公司的章程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