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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警不如发微博,法律干嘛去了?

时间:2016-04-11 16:21:16    浏览次数:5544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省略号 杉杉漫   

从前天凌晨到昨晚,#和颐酒店女生遇袭#事件上了每个公众号的头条,从“自救”到“责任”,火热程度超出想象,即便今天话题热度拦腰下滑,仍有余波。问题在于,此事在4月3日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报警,但并没有得到及时回馈和满意回复。而在微博曝光,尤其是在大V转发之后,此事成为全民论点,受害女生获得绝对多的支持,如家成为众矢之的。

                                             

社会网络与数据挖掘分析整个事件的传播路径

这不得不让人产生这样的怀疑,“遇事找微博大V胜于找警察?” 欸,法律似乎规定的很清楚,酒店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吗?直接起诉啊!为什么这样的酒店没人管?可惜,没那么简单。

民法处理的困境:不如微博快

所谓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虽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了规定,加之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这一精神,将安全保障责任上升到法律高度,并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见37条)断定宾馆一方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有两个致命的难题:

诉讼救济的事后性和损害填补的局限性。

简单而言,前者决定了问题解决的过程会相当长,后者决定了你赔偿并不会很高。在弯弯一案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严重到可能受到非法拘禁、强奸、绑架、强迫卖淫等暴力犯罪的侵害;但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却比较轻微,结合公安部门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的表述,笔者推断可能是轻微擦伤挫伤+精神伤害的程度。按照填补原则,计算赔偿数额时不会太高。由此产生了一个情节很恶劣、民事赔偿很轻微的悖论,既不足以“平民愤”,也难以引起酒店宾馆经营者的重视,无法督促其完善安保措施。

最为无奈的是,这两个棘手难题是诉讼制度和侵权法原则的固有特征,几乎普遍存在于所有寻求诉讼救济的侵权纠纷中,并非通过立法或者能动司法所能解决。

如果说在这一战法律 VS 舆论,民法的救济效用完败。

行政法睡着了:这样的酒店没人管

相比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法,国家治理社会烙印更明显的行政法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是行政执法的主动性,相对于司法的“不告不理”,行政执法可以在没有朝阳区群众的前提下依职权启动,也可以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责令相对人采取合法达标的预防措施;二是行政处罚具有更高的裁量权可以用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断其财路”的手段来制止经营者。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规定可以看出,保安员、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就要收到行政处罚。而在本案视频中,我们始终没有看到保安员现身制止违法行为,从目前能够获取的信息中也可以基本确定报警的主体也并非保安员。那么到这一步,是不是可以确定安保单位违法并给予呢?很遗憾,答案是“非也,非也”。

笔者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发现其援引了更早的一部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该条例不区分盈利与否、不区分经营范围,对单位内部的治安提出了普遍要求。

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卫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酒店没有购买保安服务,也没有建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安员,或者保安员不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资质,或者保安员没有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均可以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酒店及其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顿建立合理的安全保卫措施;如果酒店购买了保安服务而保安员没有尽到职责,则要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两相结合之下,酒店就不敢不建立安保措施,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也必须要尽职尽责——毕竟五六位数的最高额罚款悬在头顶呢。也正是基于前述标准,我们才可以基本断定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什么要说行政法呢?因为这些都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啊。作为效力仅低于法律的两部行政法规,它足以解决“不用保安服务”和“保安服务不管用”的两大隐患。

也就是说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但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所以发生了。

记得《流星花园》有句名言是“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

现在是不是可以改成“如果警察有用的话,要微博干吗?”

……

想必,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不愿看到的事实。为什么微博反而成了最好的求救路径?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的问题。让法律得到执行,避免本可以发生的事情。这也是本次事件对于我们的意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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