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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追诉时效计算到立案侦查时为止

时间:2017-04-18 17:30:30    浏览次数:1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6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2016】最高法刑他593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16】250号《关于立案追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化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此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解读:

    【问题的由来】《刑法》第89条有明确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只明确了计算的起始时间,但是没有明确终了时间。比如,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或者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在审判阶段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特别是去年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这个问题更为迫切。贪污贿赂犯罪按照当时的量刑标准是没有过追诉时效的,但按照《解释》确定的量刑标准,则过了追诉时效。例如被告人2004年受贿10万元,2014年被立案侦查,如果按照旧标准,10万法定刑为10年以上,它的追诉期限应是15年,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但是案件在2016年5月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2016年5月开庭审理,根据《解释》规定,贪污10万元,没有特别从重处罚情节的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了。这样,追诉期限就变成5年了。那法院是继续审理还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终止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刑事立案时没超过追诉期限,即使审判时已超过追诉期限,案件仍然可以追诉”。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如果在审判之日超过了追诉期限,则不能追究被告人”(张明楷教授即持这种观点)。第三种提出折中的观点,认为以提起公诉作为时效终止的截止时间。

    【司法实践应采取的观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第二种观点不可取,不仅与追诉的本来含义不符,也可能放纵犯罪,甚至导致故意拖延诉讼、消极等待时效到来。其实,两高的观点一直都是明确的。

    早在旧刑法时代,198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82〕高检经函字第5号)中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198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中也提到“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法定追诉期限内,自诉案件从自诉之日,公诉案件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都视为已被追诉,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时间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再到近日最高法院的《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只是对上述立场的重申。所以,这个答复“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表面上看是依据何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实际上就是关于追诉时效终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换言之,只要在立案侦查阶段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在审判阶段超过诉讼时效,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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