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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人民的名义》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7-04-13 17:34:28    浏览次数:1     来源:法学评道   

导读

 

《人民的名义》热播,这部被誉为继《琅琊榜》之后最好看的国产剧豆瓣评分高达9.1,引起了全民追剧的热潮。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中许多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法律人的兴趣,涉山水集团和大风服饰厂的股权纠纷更是引起了诸多探讨。

 

在目前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事件引起的源头就是大风服装厂的拆迁问题。事件的过程大概为:

 

  大风服装厂厂原是国有企业,在二十年前国有企业搞改革,政府抓大放小,主动出让了在大风厂的股权,蔡成功买了大风厂的51%股权,剩余49%股权,由职工成立持股会持有。蔡成功在京州商业银行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资金,就从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以过桥的形式借款5000万元,约定使用6天,日息千分之四,以公司的全部股权做了质押。但是京州商业银行说好的8000万元的贷款不贷了。导致大风厂还不起该笔借款,半年后,按照千分之四的利息算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上水集团起诉至京州市人民法院,法院,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大风厂所在的光明湖(电视剧中为光明峰)区域是京州重点开发的区域,大风厂这块土地土地以后会是高档房地产用地。大风厂面临拆迁,在强制拆迁中,拆迁人员与护厂队产生矛盾,导致一把大火烧伤多人。

 

首先针对电视剧中描述的该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给大家科普一下:

 

京州法院会直接判决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吗

 

  本案双方是借款关系,以蔡成功与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做质押。质押所享有的权利是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留质条款无效。具体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物权法》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股权直接归山水集团所有,而只会判决山水集团享有蔡成功和职工所吃大风厂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若大风厂破产的情况下,清偿顺序为: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会保险和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而股权在破产债权中将一文不值。


  所以在借款选择抵押的情况下,一定要选择实物资产抵押。比如厂房、设备,土地等,用股权抵押融资,在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风险太大,不建议这样操作。

 

 

     但是,剧中反复强调,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而且汉东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季昌明也反复强调,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的判决在表面上看是没有问题。因此,可以初步断定,京州中院对于该案的判决,应该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不存在问题。况且,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流质的情况下,京州中院不可能傻到直接将涉案的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那么汉东省检察院有更简单的办法解决该问题,即提出抗诉。高智商的检察官侯亮平、老检察官陈岩石及检察长季昌明不可能想不到这一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汉东省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院,完全可以向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山水集团与大风厂之间的股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但汉东省检察院、最高检都没有这么做。这就更印证了剧中的法院判决没有错误。所谓股权质押合同存在流质条款,法院枉法裁判,完全是各位看官主观臆想的产物。让京州中院蒙受了不白之冤?

 

法院把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有两种合法合理的解释

 

按照剧中交代的相关情况,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员工持股会代表郑西坡有一段对话,大概的意思是,该股权质押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已经办理过工商登记,且法院经过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就将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请各位注意,蔡成功说的是法院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就把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把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有两种合法合理的解释:

1、在大风厂到期不能偿还山水集团5000万的过桥贷款时,山水集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鉴于大风厂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所以在拍卖变卖过程中,无人应买。

 

故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裁定将涉案股权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折价给山水集团。

2、山水集团与大风厂之间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已经申请公证为可供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在大风厂到期不能还债的情况下,山水集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关的规定,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鉴于大风厂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所以在拍卖变卖过程中,无人应买。故执行法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将涉案股权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折价给山水集团。

 

当然,即使经过的不是简单的程序,而是复杂的诉讼程序。在法院作出山水集团胜诉的判决后,山水集团行使股权质权,对大风厂的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也会出现上述直接将股权以以物抵债折价给山水集团的可能。

 

因此如果山水集团根据以上三种情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那就是合法的,法院的判决、裁定应该没有问题。

 

大风厂的那块地怎么才能值十个亿?

 

有人肯定会提出,不是说大风厂占的土地价值十个亿吗?怎么可能严重资不抵债。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可能不太了解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何为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简言之,即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对土地进行不同的管理,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工业工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林地、水域、山地、未开发地等。

 

本案中所涉及的大风厂的土地,如果归大风厂所有,应该属于工业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容积率低,用途管制极为严格,不能用来建造住宅商业并对外出售,且用地期限只有五十年,因此往往价格极为便宜。

因此,大风厂将涉案的土地以工业工地的方式向外拍卖变现,因为用地性质的限制,可能价值较低,甚至无人应买而流拍。本文作者参与过一些企业破产偿债拍卖工业用地的案例,经常出现流拍的情况,甚至出现二次流拍,相关资产难以出售。

 

那么,为什么剧中会说那块地可以值十个亿呢?因为大风厂被解散了。大风厂被解散后,才会有所谓的职工安置问题,否职工安置问题无从谈起。在大风厂解散以后,政府通过征收的方式将土地重新收归国有,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然后通过光明峰项目,将土地重新以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出让。此时,涉案土地的价值因为用地性质的变化将会飙升,才会出现剧中所谓大风厂的土地价值十亿的说法。

 

这一解释也可以从山水集团的老总高小琴处得知,因为高小琴曾找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协调解决拆迁问题,而拆迁问题的背后必然是征地问题。因为没有征收,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没有理由介入拆迁。因此,可以推测大风厂的土地在大风厂解散或进入清算程序后已经被征收。这也是为什么高小琴会说京州原副市长丁义珍收了蔡成功的钱,让蔡成功多生产了六个多月。如果大风厂没有没解散,土地没有被征收,就不存在所谓的多生产六个月这回事儿。

 

那么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从中的收益点在哪儿呢?笔者以为,山水集取得大风厂的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于:取得了与政府谈判征收补偿款数额的权益。这个权益是完全有利可图的,理由是任何一次征收必然伴随着溢价,否则政府的征收与被征收对象无法达成一致,征收将极为困难。这是山水集团真正符合逻辑的盈利点。至于剧中说山水集团已经取得了大风厂的土地,可能的解释有二:一为取得了与政府谈判征收问题的权利,一为山水集团已经通过招拍挂程序重新取得了土地。但后一种解释最为顺畅,因为剧中新的光明峰项目总指挥孙连城会说京州的土地已经被原副市长丁义珍给卖光了。这些被卖的土地没有理由不包括大风厂的土地。只是有可能在买的时候,价值还没有这么高。

 

我们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1)如果该土地在大风厂名下,无论如何都值不了十亿,因为工业用地的性质所限。

2)大风厂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且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商业用地,并且已重新出让。

3)山水集团不是通过受让大风厂的股权取得现值十亿的大风厂的土地,而是通过重新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涉案价值十亿的土地。

 

山水集团接受大风厂的股权作为大风厂借款的质押,应该属于经营决策失误,对于山水集团而言意义不大。

 

质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且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可以质押,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时设立。但本剧中的问题是,山水集团接受了债务人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物,这一点非常反常。因为接受债务人公司自身的股权作为质押,对于债权人而言几乎毫无意义。理由是:

 

1、如果大风厂到期不能还债,山水集团可以主张实现质权。

但实现质权之前要根据大风厂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盈利能力等确定股权价值。如果大风厂对山水集团负债5000万,导致资不抵债或者资产负债比极高,那么可以想见,大风厂的股权要么值极低,要么一文不值,根本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接受债务人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是股权而非公司资产,在债务人同时存在其他债权人时,拥有股权质权的债权人只能跟普通债权人一样,先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因为只有在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才能确定被质押的股权的价值,这就无异于接受股权质押的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任何担保的债权。因此,除非山水集团想去的大风厂的控制权,否则接受大风厂的股权作为借款的担保,无异于自己担保自己,自己给自己挖坑。

2、如果大风厂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极低,到期能够还债。

那么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公司资产的方式偿还债务,那么有无股权质权,都可以实现债权,该股权质权就没有意义。

3、股权拍卖变卖的程序特别复杂,因为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一般人不敢贸然购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而且作为新股东的外人进入,如果不了解内部情况,进去就是等于受欺负,除非能够直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我们认为山水集团接受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属于经营决策失误,意义不大。我们提醒各位债权人,如果不是特别想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接受债务人公司自己的股权作为担保,是毫无意义的。

 

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百分之百的股权后,不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剧情介绍,蔡成功与山水集团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山水集团无需负责大风厂员工的职工安置问题。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如果真的存在剧中所谓的补充协议,那么这个补充协议因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肯定会被法院确定为无效。

第二,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百分之百的股权后,山水集团即当然承受了大风厂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山水集团完成了对大风厂的并购,且并购采取的股权并购,而非资产并购。

山水集团作为收购人,在采取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在对外这一层法律关系上,必须全盘继受大风厂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公司法人财产及责任的独立性,故不可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山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安置职工的责任。

第三,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原法定代表人兼控股股东,在大风厂股权已归山水集团所有后,已经无权在与山水集团签订所有的排除安置职工义务的协议。理由是此时的蔡成功已经跟大风厂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大风厂的股权是怎么被质押的?

 

根据蔡成功与郑西坡的对话,股权质押没有召开股东会。那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解释。

 

第一,以本公司的股权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属于应由股东会同意的情形。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我们认为,为担保大风厂所欠债务,蔡成功将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同意的情形。因为股东才是股权的权利人,故此时的担保人是股东,而所担保的债务是大风厂的债务,故其属于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而不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不需股东会的同意,只需要作为出质人的股东本人同意即可。

第二,蔡成功能够将百分之百的股权质押出去,可能性只有一个:大风厂的员工持股会印章由蔡成功保管,蔡成功偷盖持股会印章,完成了股权质押。

第三,本案中蔡成功说员工告他,可以帮助大风厂要回股权,完全是常识性错误。

1)蔡成功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权肯定无法要回,因为蔡成功就是出质人,又是借款的经办人;

2)员工通过持股会持有的股份也无法要回,因为主张山水集团在取得质权的过程中存在恶意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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