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敢出门,因为怕听到两个字……房子!房子!房子!地铁上、餐馆里、办公室、家里、同学聚会……简直是无处不在的话题!“随意”的房屋买卖,导致纠纷不断,房价蹭蹭往上窜,房东坐地起价,卖方单方面违约的事儿数不胜数……
近日,南京某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其结果无疑给”随意“的房屋买卖者们敲响了警钟——输了官司又输了诚信,实在是有些不值。
【基本案情】
按照合同约定,买家周先生以370万元买下黄女士的房子,之后,他分两次支付了定金共计10万元,首付款70万元。可黄女士这边突然不干了,”毁约“的理由很直白:房价卖低了,要涨价。周先生不同意,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6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款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
二、被告黄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先生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